安徽黄山出台养犬管理条例

  2019年8月29日,黄山市人大常委会官网消息称,8月16日,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41条,主要包括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和领养、犬只经营、法律责任等内容。

  该条例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黄山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务实管用。其中,鉴于黄山市城乡差别较大,旅游景点众多,情况比较复杂,《条例》适用范围仅限于限制养犬区,待条件成熟后,再推广到全域范围。限制养犬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为积极有效预防狂犬病,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条例》规定对饲养的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并作为养犬登记的前置条件,养犬人在取得犬只免疫证后,方可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条例》还规定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同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规定《条例》施行前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在《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依法补办养犬登记证后,可以继续饲养。

  为了充分兼顾平衡养犬人与不养犬人的利益,既要依法保护养犬人的正当权益,照顾到养犬人外出遛犬及犬只健康活动的自由权,又要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合法权益。《条例》具体规定了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为犬只束牵引带,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主动避让他人”等七项规定。

  《条例》实施后,必然会面临如何处理未登记犬、无主犬的收容问题。《条例》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建设或者联合设立犬只收容场所。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允许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畜禽养殖场等设立犬只收容场所。犬只收容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配备犬尸无害化处理设施。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收容场所代为收留、寄养犬只。(来源:安徽网 / 作者: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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