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伤人 养犬人不及时送医将最高罚款2千

  近年来,饲养犬只的人群增多,在深圳市养犬主管部门每年收到多起因养犬扰民、伤害等的投诉,原有的《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难以满足管理与服务的要求,为了切实解决深圳市养犬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深入探索创新城市养犬管理的新模式、新路径,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草了《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养犬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27日公布官网。

  意见稿中明确了犬只外出不得乘坐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影剧院、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场所,携带犬只乘坐电梯应避开高峰时间。此外,犬只伤人后,养犬人应立即将伤着送医并先行支付医药费,拒绝者最高可罚2千元。

  意见稿中提出了文明养犬规范,以解决犬只扰民的问题。其中,对于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三次以上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犬只十日以下。同时,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外出行为方面,意见稿中也进行了详细的规范。犬只要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携带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对于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区主管部门按每只犬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中还规定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公园、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五)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六)餐厅、商店、市场等经营单位可以限制犬只进入其经营场所。

  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地区内禁止遛犬的区域。

  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管理单位可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针对近年来常发生的犬只伤人事件,意见稿中给出了处理制度。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附近的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可对养犬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一千元罚款。此外,犬只伤人的,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伤人犬只暂扣七日进行医疗观察,确认其是否具有狂犬病,产生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更多意见稿内容可登录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网下载了解,意见征集截止至10月31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有任何建议意见可及时反馈。

  来源|晶报APP、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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